廉政建设活动专题

纪检工作简报四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纪检工作简报

                                                                                            

4

中共扬大附中纪委                         2012 710

                                                                                             

纪检要闻(20123-6月)

12012326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表讲话,李克强贺国强等出席。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对群众举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结果要反馈或向社会公布。

2201241教育部新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实施,此次修订涉及十五条、多达30处,是2004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发布以来,教育部首次对其进行修订。加大了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新办法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2012423贺国强出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要着力查处10个方面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涉及拆迁征地、资源开发、医药保健、食品安全、基层干部等多个层面,其中第三个方面强调要严肃查处各类学校办学中乱收费问题。重点查处各类学校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案件,学校在招生、基建、采购、后勤等环节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案件。

 

420125月苏南苏中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座谈会在扬州市召开。苏南苏中八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和部分教育收费投诉较多的县(市、区)教育局纪委书记参加了会议。会上,各地交流了今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专题研讨。

52012627省教育厅召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行风民主评议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省教育厅民主评议全省中小学行风领导小组组长沈健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健全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宣传沟通,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抓重点求实效,统筹推进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深化结果运用,圆满完成民主评议中小学幼儿园政风行风的各项任务。

62012612市教育局开展“清风伴我行”廉政文化活动。为进一步提升廉政教育效果,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市教育局612组织市直学校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政教主任开展了“清风伴我行”廉政文化活动。全体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次参观学习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廉政意识,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淡泊名利,洁身自好,扎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永葆清正廉洁本色。

72012620市教育局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观摩中考阅卷现场。这是市教育局连续第八年组织市民代表观摩中考阅卷现场,主要目的是为了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社会各界了解中考阅卷过程,感受中考阅卷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阳光操作。其中参加此次观摩活动的15位市民代表是通过网上报名、电脑派位,从57位报名者中产生的。该活动一经发起便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打印文章 ]